中 国 古 生 物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中国古生物学会,英文名称:Palae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简称PSC。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古生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古生物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团结、组织全国古生物科技工作者,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努力为促进本学科在我国的繁荣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邮编210008。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间古生物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并发行古生物学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书刊;
(三)对国家发展古生物学的科学技术和方针政策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大力普及古生物知识,根据古生物学的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五)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正当权益;
(七)开展古生物学的科技咨询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八)开展和促进我国古生物学界与国际古生物学界的交流与合作;
(九)贯彻“科技兴国”战略,积极建设“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古生物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中级职称以上者;
2.古生物学硕士毕业或在学博士生;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古生物研究、教学、情报、编辑出版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
(五)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凡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古生物工作的研究、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学术性团体,经单位(团体)推荐,可接纳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若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无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损坏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得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表彰优秀科技成果和人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不能为专职,可授权在办事机构中设一名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 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图案,上方是“中国古生物学会”的半环形字,中间是“古生”字样,下方表示成立于1929年,左下方代表指南针,右下方代表地质锤。

 

中国古生物学会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282138 E-mail: a14@cast.org.cn